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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机关: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永州市委员会 发文日期: 2017-05-22
名称: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
文号 :    
基层组织工作条例
2017-05-23           来源: 【字体:   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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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条例遵照本党章程第五章的有关条文制定。

二、本党的基层组织为支部、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。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,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,可以成立支部。三人以上者,可以成立小组,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。根据工作需要,同一单位、行业、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。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,由所属地方组织直接联系。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负责协调所属各支部的工作。在尚未建立省辖市、县级组织的地区,在上一级地方组织的指导下,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可承担相应的地区性党务工作和其它工作。

三、基层组织委员会是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。基层组织委员会向上一级组织及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负责。基层组织委员会负责基层组织的日常党务工作,组织党员完成基层组织的各项任务,并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。

四、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:

(一)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,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,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、革命、不断进步精神,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;

(二)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本党章程和历史,遵守章程规定,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;调动党员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,做一名合格的亲历者、实践者、维护者、捍卫者;

(三)调动党员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,协助本单位完成有关任务;积极参加本党各级组织的工作和活动;

(四)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;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;

(五)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反映社情民意;

(六)发现、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;

(七)发展党员,收缴党费,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。

五、基层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至五年。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,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。委员的名额和人选,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。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组成要注意结构合理。基层组织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组成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。

六、基层组织委员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,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。定期开展活动,健全组织生活。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,负责与上一级组织联系、汇报工作,传达上级组织决定、决议并组织实施。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,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,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务。委员分管组织、宣传、社情民意信息、祖国和平统一联谊、社会法制、社会服务工作等

七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:

(一)制订支部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总结支部工作情况,并书面报上一级组织。支部委员会每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,研究支部工作,分析思想动态,协调委员工作。定期开展支部组织生活,支部组织生活内容要丰富多彩、形式要灵活多样,所有会议、活动都应有记录;

(二)定期组织党员学习,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。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三)围绕当地中共党委、政府的中心工作,组织党员开展各种社会调研和社会服务活动,反映社情民意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有计划地对党员所在单位及家庭进行访问,征求意见,了解党员的表现及存在的困难,关心党员的工作及生活,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;

(五)做好对支部党员的活动及党籍变动、党员信息动态等各种情况的收集工作,并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报告;

(六)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;

(七)认真贯彻1996年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组织发展若干座谈会纪要的精神,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;

(八)支部所收党费由专人负责保管,每年定期向支部党员公布收支情况;

(九)支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汇报。

八、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,解释权属于中央组织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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